第18條申請汰建資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原有漁業證照。二、汰舊漁船之船籍註銷證明文件。三、漁船滅失之證明文件,或經專案核准輸出鰹鮪圍網漁船證明文件。四、符合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金門馬祖漁船變更為貨船者,需檢附航政機關之相關證書。五、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註銷漁業證照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時得免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