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6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6條 在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相關國際漁業組織海域取得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延繩釣或鮪延繩釣漁船,不得以不同國際漁業組織名單漁船相互汰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