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1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5-1條 漁業人取得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之汰建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前申請建造者,得建造規模為總長度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相同漁業種類之漁船,且建造完成後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