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4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5-4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後安放龍骨或建造達類似安放龍骨階段之下列漁船,應符合二○○七年漁業工作公約附錄三之起居艙規定(以下簡稱起居艙規定):一、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之漁船。二、總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且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漁船符合起居艙規定之證明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