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為仲介機構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且經許可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
二、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我國公司。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仲介機構,未符合前項資格者,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不得辦理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業務,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准,並準用第二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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