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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為仲介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一、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之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辦理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業務之會議紀錄。
但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我國公司,免附。
四、營業計畫書或執行業務計畫書,包括所規劃之仲介人數及繳交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發給核准文件;其核准期間以二年為限。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我國公司,應於取得前項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從事仲介機構業務;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准。
仲介機構於核准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未重新申請核准者,準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
仲介機構完成業務移轉且自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起四個月後,得準用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文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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