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1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台日海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棄置延繩等漁具及拾回其他漁船之漁具。二、發生絞繩時應不得切斷。但非以切斷方式無法分離兩船之延繩漁具者,不在此限。其切斷之延繩漁具,應予修復。三、與日本漁船發生糾紛時,該漁船船長應即通報蘇澳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