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為維持台日海域作業秩序,中央主管機關就延繩釣漁船進入台日海域作業之指揮事項,得委託蘇澳區漁會辦理。蘇澳區漁會辦理前項事項,應進行分組及選任指揮幹部。延繩釣漁船進入台日海域作業時,船長應遵守前項選任指揮幹部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