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3條 森林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置為森林遊樂區:一、富教育意義之重要學術、歷史、生態價值之森林環境。二、特殊之森林、地理、地質、野生物、氣象等景觀。前項森林遊樂區,以面積不少於五十公頃,具有發展潛力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