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1條 景觀保護區以維護自然文化景觀為主;並應保存自然景觀之完整。景觀保護區之林木如因劣化,需為更新作業時,應以擇伐方式為之,其擇伐率不得超過景觀保護區現有蓄積量百分之十。但因病蟲危害需要為更新作業時,應將受害情形、處理方式及擇伐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景觀保護區必要時得設置步道、涼亭、衛生、安全及解說教育之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