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原住民族依其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依本規則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前項原住民族包括下列對象: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原住民。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部落。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合稱原住民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