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受理機關與提案人簽訂採運契約後,應通知主管機關將下列事項公告周知:一、提案人名稱。二、生活慣俗內容。三、採運許可證影本。受理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主管機關依前項辦理之公告,應張貼於採取森林產物所在地之受理機關及主管機關辦公處所、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於受理機關及主管機關網站張貼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