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部落、原住民團體依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應向受理機關提案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原住民採取森林主產物或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物種時,應由其所屬部落或原住民團體提案;為自用採取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物種以外之森林副產物者,免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