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二、經營流動攤販。
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五、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六、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七、餵食動物。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所餵食之下列動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其幼犬。
二、執勤犬或訓練犬。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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