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第13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辦理經許可之各項相關活動或執行計畫,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環境,並應接受管理經營機關及管理單位之監督,其成果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送管理經營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