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12條 依前條第二款申請者,應檢附載明採集物種之名錄、數量及用途計畫書;如發現新種或新紀錄種,而需採集,應於採集發生三個月內補提出申請。依前條第十款申請者,應檢附載明復育之種類、方式、對生態環境之影響評估及預期效益計畫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