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5條 法規: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5條 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價值減損至直轄市定、縣(市)定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具評估報告提送中央審議會審議通過後,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因變更範圍致價值減損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