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自然紀念物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符合之指定基準及具體內容。二、保存完整之程度。三、指定、變更範圍或廢止之緣由及理由。四、土地權屬、分布範圍、面積及位置圖。五、指定範圍之影響。六、分布數量或族群數量。七、面臨之威脅、既有保護、維護生態及環境措施。八、說明會或公聽會之重大決議。九、管理維護者。十、預期效益。十一、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