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基準如下:一、珍貴稀有植物:本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二、珍貴稀有礦物: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三、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具有下列條件之範圍:(一)自然形成且獨特罕見。(二)科學、教育、美學及觀賞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