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自然地景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符合之指定基準及具體內容。二、保存完整之程度。三、指定、變更範圍或廢止之緣由及理由。四、土地權屬、範圍、面積及位置圖(地質公園可包含分區規劃)。五、指定範圍之影響。六、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七、保存、維護方案及可行性評估。八、面臨之威脅、既有保存、維護措施及未來之保育策略。九、說明會或公聽會之重大決議。十、管理維護者。十一、預期效益。十二、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