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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林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廢止條件如下: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指定之必要。
二、滅失、價值減損,無從恢復。
三、保護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育措施或其他法定保護區域得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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