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縣(市)區域內設立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依下列原則行之。
但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實際需要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增設或與鄰區合併設立之:
一、果菜市場以每鄉(鎮、市、區)各設一處。
二、家畜(肉品)、家禽市場以每縣(市)各設一處。
三、魚市場以每一漁會區域各設一處。
四、其他經公告指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主管機關之公告設立。
在直轄市區域內設立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人口每滿五十萬人各設一處為原則。
但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增減之。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