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業務項目如下: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批發交易及有關業務。二、家畜(肉品)市場:豬、牛、羊等家畜類批發交易、屠宰及有關業務。三、家禽市場:雞、鴨、鵝等家禽類批發交易、屠宰及有關業務。四、魚市場:漁產品類等批發交易及有關業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指定之農產品批發交易及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