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設立,應就下列事項妥予規劃:一、市場設置地點、面積及業務區域。二、市場新建、擴建、改建或合併計畫目標。三、市場基本及附屬設施種類、規模及配置基準。四、市場公害防治設施基準。五、市場經營、管理及資金運用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