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三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 第一節 田間試驗之申請 第17條 基因轉殖植物之育種者或經其授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前項申請,應提出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試驗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