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採個案申請,個案審查原則。遺傳特性調查之申請,一案得提出十個以內具備明確編號之基因轉殖系。該轉殖系須為同一品種或品系之受體植物,以相同之外源基因及相同之基因轉殖方法所獲得。生物安全評估之申請,一案限提出一個具備明確編號之基因轉殖系。該轉殖系係經遺傳特性調查所選出具穩定遺傳特性者,其編號需與遺傳特性調查試驗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