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為之。申請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經審議通過後為之。對於長年不開花之樹種或不產生花粉之植物,得經審議核定將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於引進前檢具證明文件,送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引進前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