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試驗研究機關或法人團體具執行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能力及相關隔離設施、檢驗設備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田間試驗機構。
- 第9條申請認可為田間試驗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試驗場之位置及適當比例之平面圖。二、設置…
- 第10條隔離設施,依其試驗環境分為下列四類:一、密閉式溫室。二、半密閉式溫室。三、隔離溫室或網室。四、隔離田。
- 第11條各類隔離設施,應具備功能如下:一、密閉式溫室:(一)以透明玻璃或塑膠材質覆蓋,具高度氣密性。對外通氣孔道需具備防止花粉、…
- 第12條田間試驗機構對於試驗場之管理及試驗之執行,應指定具備執行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之專人負責。前項專業人員應具備基…
- 第13條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作業管理規範,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對外之明顯標示事項。二、對試驗材料、人員、機具及車輛出入之管制事項…
- 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田間試驗機構認可之申請後,應進行現場查核,經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明並公告之。前項證明文件…
- 第14-1條田間試驗機構因故須終止經認可之隔離設施之原認可目的使用時,應明擬終止使用之隔離設施類別、面積、原因及其使用現況,並檢附…
- 第15條執行田間試驗,應依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作業管理規範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查驗田間試驗機構之相關設施、設備及其田間…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