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認可為田間試驗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試驗場之位置及適當比例之平面圖。二、設置之隔離設施。三、設置之檢驗設備。四、試驗作業區內設施、設備之配置圖。五、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作業管理規範。六、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名冊。七、生物安全委員會組織及委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