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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田間試驗機構對於試驗場之管理及試驗之執行,應指定具備執行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之專人負責。
前項專業人員應具備基本條件如下:一、試驗場之負責人及試驗之執行人員,應為農林業或生命科學等相關學系畢業,具植物基因轉殖試驗或農林業實際工作經驗者。
二、試驗場之管理人員,應為農林業相關學科畢業,具實際栽培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密閉溫室或半密閉溫室之管理,其人員需具備溫室管理經驗,並應配置機電等專業相關領域之技術員或與相關廠商簽有修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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