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查驗辦法 第8條 法規:肥料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8條 肥料經查驗結果,如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通知肥料業者。肥料業者如有異議,得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主管機關經斟酌全部陳述意見與查驗事實及證據後,將處分決定及理由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