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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肥料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者,肥料業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三十日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銷燬,並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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