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查驗辦法 第7條 法規:肥料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送驗肥料之檢驗報告十日內,將結果通知肥料業者;肥料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就留存之樣品辦理複驗,但以一次為限。前項複驗費用,由肥料業者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