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二、生產廠(場)地理位置資料,包括土地坐落標示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三、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之生產或製程說明。四、維持有機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與文件,包括工作及品管紀錄、原料及資材庫存紀錄、產品產銷紀錄,及生產用地、設施及環境管理紀錄。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第三款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