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生產廠(場)遷移或增加驗證產品類別,應重新申請驗證。分裝或流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其廠(場)遷移不涉及變更原有作業及管理措施者,不受前項限制。但遷移後之廠(場)應符合衛生安全相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