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變更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變更。二、減列驗證場區、驗證產品品項。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者,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