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許可證明文件。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許可事項有增列、減列必要者,認證機構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