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認證機構受理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減列驗證業務類別或驗證方式,經審查通過者,應換發認證證書並註記異動事項或註銷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與驗證機構約定,驗證機構發生驗證業務類別、驗證方式之全部或部分驗證業務不能繼續經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