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認證機構受理機構、學校或法人申請認證,經依初次評鑑程序審查,認具備認證基準所定辦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者,應准予認證並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前項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地址。二、適用之認證基準。三、驗證業務類別及驗證方式。四、認證證書字號。五、認證機構名稱。六、發證日期及認證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