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二、未依第三條第六款文件辦理人力評鑑,且情節重大。三、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且情節重大。四、認證機構於三年內,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裁處罰鍰三次以上。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廢止認證機構許可,並得令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