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學者專家組成查核小組,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經查核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