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2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辦理業務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評鑑成績未達基準者,應輔導其改善。前項評鑑結果應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