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業務計畫書。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二款業務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補助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業務報告及年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