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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業務計畫書或前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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