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3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收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