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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經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訓練職類及容量。
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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