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二、地址。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四、訓練職類及容量。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