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2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紀錄、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定及其他重要規章。前項學員名冊及考查紀錄,應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