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1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已取得資格認證者,應予撤銷或廢止: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前款以外與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前項第一款所定原因消滅後,得依本準則規定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