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6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第6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二、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三、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四、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四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