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3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第31條 訓練單位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將包括訓練教材、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三年。認可訓練單位,於辦理前項教育訓練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訓練單位對於接受第十八條教育訓練者,應於其結業證書(格式十一)背面記錄或發給在職教育訓練紀錄(格式十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